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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协议的单方解除权——从行政优益权说开去(八)
作者:杜敏  发布时间:2021-12-07 18:45:17 打印 字号: | |

2.信赖保护

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主体在没有法定事由,且没有通过法定程序的情况下,不能对行政允诺或决定进行随意的更改和撤销。行政协议签订后,行政相对人将基于对行政机关权威性信赖,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如果行政机关抛开法律和合同约束随意利用行政优益权,显然有违行政行为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在司法实践中,信赖保护原则已然被普遍认可,行政优益权的行使既不得违法,也不得将信赖利益架空,例如在“崔龙书诉丰县人民政府行政允诺案”中,法院对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优益权行使的基本行为准则地位予以肯定。但无论是出于合同权利还是出于行政优益权,行政机关单方解除行政协议均是对信赖利益的破坏,两者的差别在于前者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后者要承担的是补偿或赔偿责任,这也是信赖保护原则的另一层含义,即通过赔偿或补偿方式弥补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损失。

但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优益权时必然会面临信赖保护与公共利益的冲突。在行政相对人为善意、无过错的情况下,其有值得保护的信赖利益,在行政机关自身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不能仅仅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由行使行政优益权。(10)信赖保护原则从另一价值判断上讲应当高于公共利益需要,以约束行政机关遵守承诺,这就需要下文的比例原则来进行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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