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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法典》中离婚冷静期制度适用及完善的探析(八)
作者:周欢  发布时间:2021-12-07 18:39:02 打印 字号: | |

(二)针对不同的离婚情况,合理适用离婚冷静期

1.深思熟虑型离婚可不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

离婚冷静期制度应尊重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以婚姻自由为原则,这个自由是在合理限度内的自由。深思熟虑型离婚完全属于理性式的慎重型离婚,夫妻双方已确定婚姻状态破裂,不存在调解和好的可能性。若强行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极大的增加了离婚夫妻的时间成本与精神压力。同时,极有可能会造成行政、司法资源的浪费。区别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更能体现设置该制度的价值。

2.家暴、虐待等特殊离婚情况应纳入实施离婚冷静期制度的例外情形

现实生活中,很多夫妻离婚的原因不涉及社会底线与基本的道德伦理,大多是因为生活中的琐事而轻率离婚,不属于夫妻关系破裂的情形。因此,属于该类离婚状态的婚姻尚有回旋的余地,但家暴、虐待、遗弃等存在人身伤害行为的情形是不值得被同情与原谅的,强行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只能起到使冲突更加复杂化、给弱势一方带来更加不利后果。因此有学者认为一刀切应用离婚冷静期制度可能会成为一种桎梏,造成更加严重、复杂的后果。11

对于存在例外情形的婚姻,现实生活中离婚的提议往往由弱势一方提出,基于保护弱势群体的基本原则,行政机关应当立即准许离婚,发放离婚证。同时,应对当事人进行积极安抚、减轻对弱势群体的伤害。同时,可鼓励其他社会组织或机构的介入。例如,可联合妇联、居(村)委会与其他帮助机构介入这种人身伤害的婚姻关系中,加大保障弱势一方的力度,确保其不被二次伤害,造成更严重的心理创伤。我国立法最根本的目标就是为了维护我国公众的权利,让婚姻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必须在社会中进一步得到保护和救助12只有区别对待且优先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权益,才能在真正意义上贯彻公平公正原则。


 
责任编辑:锦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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