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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法典》中离婚冷静期制度适用及完善的探析(七)
作者:周欢  发布时间:2021-12-07 18:38:25 打印 字号: | |

三、离婚冷静期制度实施中的配套措施

设置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意义在于能够使夫妻双方审慎对待婚姻,给双方一个理性思考的限制时间,保障子女健康成长,帮助当事人摆脱婚姻危机,避免冲动离婚。因此,要实现设置该制度的最大效用,适用该制度的过程中配套相关措施显得尤为重要。

(一)将离婚冷静期制度与其他机制进行融合

调解被大量应用于家事纠纷中,其特点在于可以柔性的方式对家庭关系进行修复。现实生活中非和平方式的离婚行为可能会产生暴力冲突,伤害当事人或相关司法人员的人身权益。因此,在实施离婚冷静期制度时,应设立专门的调解部门或调解委员会,选聘法律、心理等领域的专业人员担任家事调解员第三方调解往往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此后,可以让家事调解员、社区的工作人员等专职人员介入案件,第一时间进行调查走访工作,深入了解离婚双方的家庭关系与感情破裂的原因,建立台账,形成回访机制。这种多元化的调解机制既提供了专业的调解帮助,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诉前调解的目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法院的压力。因离婚纠纷问题进入诉讼程序,通过前期工作的铺垫,将更加有益于法院后续工作的开展,有益于更加公正、高效地进行审判。法律之外的情感修复、心理辅导等专业问题,更需要介入专业人员或专业机构进行处理。


 
责任编辑:锦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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