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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法典》中离婚冷静期制度适用及完善的探析(五)
作者:周欢  发布时间:2021-12-07 18:37:03 打印 字号: | |

(二)国内发展现状及经验

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仅在2003年之前规定了办理离婚手续需要一个月的审批期限。此后,针对离婚程序,其他行政法规及规章并未作出任何具体的规定,直至《民法典》正式施行,才有了离婚冷静期的具体概念。在离婚的门槛不断进行降低时,离婚的成本也在不断压缩。部分成年人不成熟且冲动,对婚姻的态度显得愈发随意与任性。据民政部初步统计,2020年全国离婚登记约三百七十多万对,一半以上的省市离婚登记人数超十万对,四川位列第二。

此外,人民法院中自然也充斥着大量离婚案件。面对矛盾尖锐、案情复杂的离婚纠纷,是非对错难以准确判定使得法官往往久久难以下判。针对这一情况,法院系统也进行了积极的探索,采用了合理有效的审判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能以更柔性的方式解决了离婚纠纷。但由于受到伦理、社会道德的制约,同时为了防止轻率型离婚后夫妻双方反悔增加行政机关、司法部门的负担,与离婚冷静期制度相似的一审不判离现象早已出现在各地法院的司法实践中。

近几年,众多法院效仿他国的司法实践与经验,且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与案情的难易程度后进行了区别处理,试行离婚冷静期制度,收到了大量积极正面的反馈。离婚冷静期制度只适用于协议登记离婚吗?答案其实是否定的。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中早已有了冷静期的相关规定,且我国多地基层法院已在诉讼离婚中进行试点应用。因此,离婚冷静期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同时应用于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


 
责任编辑:锦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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