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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法典》中离婚冷静期制度适用及完善的探析(四)
作者:周欢  发布时间:2021-12-07 18:36:31 打印 字号: | |

二、构建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论证

现今,离婚率过高已成为影响社会民生发展的一大难题,亟需采取相应的措施解决这一难题,婚姻处于稳定状态才是家庭和谐的基石。除了看到法条中存在的部分问题,仍应理性看待该制度存在和合理性与必然性。

《民法典》中的离婚冷静期制度并非我国独有,面对离婚率居高不下的现状,多个国家均采取了一定的规章制度予以限制,大部分为离婚冷静期制度,少部分为与离婚冷静期相似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离婚率的增长速率。无论是我国基层法院针对离婚冷静期制度所开展的相应试点工作,还是国外设置的相关立法,都证明了设立该制度存在合理性与必然性,能够对濒临破碎的婚姻关系起到一定的缓冲剂作用,使当事人能够更好地针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人身、财产争议问题进行处理,有益于营造和谐安定的社会大环境。

(一)国外发展现状及经验

韩国早在2005年左右,便开始试行离婚熟虑期制度,除家庭暴力的情形外,该制度最初设置周期为一周。后相关专业人员认为:离婚熟虑期一周时间较为短暂,后将其期限改为了三周。6如果在英国申请离婚,相关的法律规定首先应参加信息会议,在参加信息会议的一定期限后,离婚的夫妻双方需要提供声明,声明中应详细记载其真实的婚姻状态、子女抚养和财产分配等具体问题。因此,法院会重点关注这份声明,且法院会根据这份声明为当事人指定一定的期限进行反省。7若在德国申请离婚,参加信息会议的三个月后,还规定了诉讼中止制度8即要求法官在处理该类案件的过程中,通过当事人的陈诉和相关证据显示,判定当事人的真实婚姻状况,判定婚姻状态是否有修复的可能。若婚姻状态确定可修复,法官可采取中止双方诉讼的诉讼程序。将双方的诉讼予以中止后,并不设置具体期限,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当事人寻求自己所需要的帮助。缓解当事人冲动的情绪,以便能够认真、谨慎的思考有关离婚的相关问题,实现情、理、法三者的统一。


 
责任编辑:锦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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