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缺失与离婚冷静期相关的配套措施
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局限性、滞后性,其后虽会采取相关的司法解释或其他法律规定予以补充,但不能忽视《民法典》应具有其本身的引导功能。婚姻家庭编中并没有规定相应的配套措施或相关制度辅助化解离婚纠纷,更多的是各地民政部门及基层法院在离婚冷静期方面探索与经验总结。(3)完善与离婚冷静期制度相关的配套措施迫在眉睫,能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现实问题中因法律缺位、下位法不足支撑产生的各类问题。(4)显而易见,仅仅设置离婚冷静期制度,无法从根本上对离婚夫妻提供真正的帮助,如孩子抚养权的归属、财产权的分割。避免夫妻盲目离婚不应成为设置该制度的唯一目的,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和处理婚姻家事纠纷所衍生的一系列问题才是设置离婚冷静期的最终目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