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法条(1)分析
简言之,根据法条的规定,在30天的“冷静期”内,民政部门不允许办理离婚手续,只有在离婚冷静期期满后,才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
(一)登记离婚与登记结婚相比,缺乏一定自由
民法属于私法,强调当事人必须具有真实的意思表示。结婚登记更是属于个人意思自治的体现,但结婚的门槛相对比较自由,离婚的门槛却相对复杂,这明显不符合法学逻辑要求的一致性。(2)《宪法》作为“母法”,赋予了婚姻自由的重要权力,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成年人有结婚的权力,同时也应该有离婚的自由。结婚、离婚程序的不同与婚姻自由的制度与原则相悖,应当把结婚、离婚当作一个整体来考量,单纯的将二者进行区分是不合理的。考量当前离婚率颇高的现状后,立法者虽有针对性地设置了该制度,但在现实的婚姻情境中,我们仍应认识到离婚的原因是复杂且多样的,离婚率居高不下不能纯粹依靠设置该制度予以解决,公权力不能过分干涉私权力。结婚、离婚应该拥有对等的自由,才能真正贯彻公平公正原则。
(二)三十天的时间设置缺乏弹性
《民法典》中规定三十日期限,这样“一刀切”的时间期限设定,未实际考虑到离婚双方是否有未成年孩子,是否存在家暴、虐待、遗弃、赌博、重婚等情形。若存在上述特殊情形,一个月的时间设定可能存在或长或短的争议。因此,大部分学者的观点为:30日期限可能存在不合理之处,难以应对现实生活中各类复杂的离婚情形。
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作为实现离婚的重要前提,且三十日后需要双方去婚姻登记机关再次予以确认才能实现生效,对冲动型、轻率型的离婚夫妻或许能起到一定的效用。古语云“宁拆十座庙,不拆一门婚”,足以体现社会大众的劝和不劝分的婚恋观。但若是孩子已经成年,且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离婚双方经过慎重思虑后才选择到行政机关申请离婚,设置“冷静期”制度后,必然会对离婚双方造成一定影响,大大增加时间成本与精神压力。
截止到2020年,我国离婚率仍居高不下,面临着重大考验。但婚姻的实质与夫妻双方的脾性、理念等方面息息相关。法律在保障婚姻自由的前提下,应着重考虑当事人离婚的真实意愿,才能真正实现法律的辅助功能。目前的离婚冷静期制度只是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缓冲作用,不能说完全实现了婚姻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