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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价款十倍赔偿的疑难问题及破解(五)
作者:任力  发布时间:2021-11-08 19:03:29 打印 字号: | |

(二)食品安全标准与食品安全

就食品安全标准与食品安全之间的关系,食品安全的判定有赖于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将食品安全具体化,但目前仍有部分食品及相关食品问题未制定食品安全标准,而通过无毒无害以及符合应有的营养标准的食品安全概念,可在无相关强制标准的情况下对消费者予以保护。然而,目前食品安全标准数量庞杂、繁多,对食品安全标准仍然需要进行区分。

首先,食品安全标准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遵循的最低要求,是食品能够合法生产、进入消费市场的门槛,具有一定公法性质。食品安全法第25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关于食品安全标准的强制性规定非常多,涉及食品领域方方面面,是行政机关对于食品市场各个环节进行监管的主要依据。如简单将公法上食品安全标准不加区分地作为具有私法性的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则会导致公法上的行政处罚与私法上惩罚赔偿的叠加,部分情况可能导致被告受到双重惩罚。

其次,食品安全标准是对食品中各种影响消费者健康的危害因素进行控制的技术法规。食品安全问题涉及大量专业问题和政策判断,原告直接起诉至法院要求十倍赔偿,在未经行政机关认定的情况下,法院需自行判断许多具有行政性、技术性的问题,比如,是否属于预包装食品,真空包装的香肠是否属于预包装食品等。法院不同与行政机关,很难完全理解标准的实质内容和背后所包含的政策目的,审判演变成对技术法规的讨论。

最后,食品安全标准本身存在诸多缺漏和问题,食品安全标准本身也处于不断变化发展的过程,如药食同源的目录在不断更新,而职业打假者即利用此类规定的模糊进行诉讼,法院不得不处理大量涉及食品添加等十倍赔偿问题,标准的不确定性导致十倍赔偿裁判尺度的不统一,这与司法裁判的可预判性之间存在矛盾。

(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然含义

    简单以文义理解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会导致部分情形下支持十倍赔偿具有明显不合理性,此时,我们需要通过目的限缩解释回归价款十倍赔偿的应然目的,通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解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来合理限制价款十倍赔偿。

举例而言,职业打假者以食品标签类瑕疵起诉主张十倍赔偿的情形主要包括:一是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及无进口检验检疫证明;二是部分标签内容标注缺失,如缺失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许可证号等;三是标签标注项目的含量与实际不符,既包括标注无糖或没有某种物质但实际检测出糖或者某种物质,也包括标注脂肪等物质含量与实际脂肪等含量不符等。第一类情形主要与目前活跃的跨境电商、淘宝网店等经济形式相关,食品安全法中规定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以及应当进行检验检疫,违反相关规定进口商、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比如说,淘宝网店中出售的进口燕窝,职业打假者以无中文标签或者进口检验检疫而主张十倍赔偿,至于案涉燕窝是否存在有毒有害或者不符合营养标准在案件中并未涉及。职业打假者提起此类诉讼,其实质是私人充当了行政执法者的角色,此类情形在适用价款十倍赔偿时,应当予以限制,不能简单以无中文标签以及检验检疫手续等当然推导出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应当回归行政规制的应然路径。第二类关于标签内容的缺失问题,因涉及缺失内容的不同,可能存在的影响不同。比如成分或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事关食品的安全性问题,需要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如未标注可能直接影响食品安全问题,此类应当认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如果仅是其他类的标签内容缺失,则不会产生对食品安全本身的实质影响。第三类标注成分、含量与实际不符,此类情形更多涉及消费欺诈的问题。某种成分标注含量与实际不相符是否当然会对人体造成危害或者潜在的风险,与具体产品的性质以及适用范围存在不同。比如在标签上声称低脂肪或者无糖,但是实际脂肪含量超过相应标准或者实际含糖,若食品只是一般的零食等不能当然认定存在不安全。但如果是特殊膳食,则具体含量对于特殊人群的身体健康产生直接关联,此时应当重新评估食品安全问题。

食品安全标准既有对消费者身体健康的保障,也需要引导食品行业的发展,在制定过程中必然涉及具体的价值衡量和妥协。食品安全标准可进行最优标准、次优标准的区分。按照相关标准对食品安全影响的重要程度进行划分,将部分系针对食品行业安全卫生进行管制性的规定排除在十倍价款赔偿的范围之外,不应单纯通过判定其不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直接推导出生产者或经营者应当承担十倍价款赔偿责任。食品安全法第34条规定了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等内容,基本属于非常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一般可以结合具体情形认定不符合食品安全。


 
责任编辑:锦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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