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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价款十倍赔偿的疑难问题及破解(三)
作者:任力  发布时间:2021-11-08 19:02:34 打印 字号: | |

三、食品价款十倍赔偿构成要件——“知假买假者消费者资格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以及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可提起惩罚性赔偿的主体为消费者。在实务界和理论界,历来对知假买假者的消费者主体资格身份存在诸多争议和讨论。

(一)各级法院关于食品领域知假买假者之态度

最高人民法院对知假买假者的消费者身份的态度虽有变化,但在食品药品领域对于知假买假的态度却保持了一致,先后通过司法解释(《食药司法解释》2013年)和指导案例(2014年发布的第23号指导案例)的形式明确了食品领域知假买假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主体资格。之后2017“5990号答复意见中,一方面肯定职业打假在我国消费领域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指出职业打假人群体及其引发的诉讼出现了许多新的发展和变化,其负面影响日益凸显,最高人民法院将借助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最高人民法院虽对职业打假人牟利性打假行为采取逐渐限制的态度,但是目前仍未对食品药品领域知假买假者(职业打假人)提起惩罚性赔偿的诉讼主体资格予以限制。在最新的食品安全司法解释以及近期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中均未涉及知假买假”“职业打假的问题。

与最高人民法院对食品领域知假买假者提起惩罚赔偿肯定性的态度不同,部分基层及中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区分出普通知假买假者与牟利性知假买假者。一般通过裁判文书检索,将反复多次购买具有相同或类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原告认定为牟利性知假买假者,否定了牟利性知假买假者的消费者身份。持此类观点的人认为,原告的购买商品是索赔中的一个环节,行为整体具有营利性,属于变相经营,不属于消费者,进而直接驳回原告的诉请(包括驳回全部诉讼请求和仅驳回关于十倍价款赔偿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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