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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协议中债权人权益保护之研究(八)
作者:詹茜  发布时间:2021-11-08 18:52:35 打印 字号: | |

(三)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规定

如果存在夫妻之间恶意串通情形,债权人也可以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主张权利。从民法通则、合同法、民法总则到民法典,对于恶意串通民事法律效力规定保持了同一性。案例二中债权人主张了确认离婚协议内容无效,法院需审查两个要件,一是当事人都处于恶意且相互串通,二是行为损害了特定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相较与债权人撤销权中无偿处分财产的情形,债权人只需证明有该行为的发生即可推定为恶意,但在确认民事行为无效案件中,债权人需对恶意进行举证,在审判实践中债权人往往会举证困难,债权人需要证明夫妻之间由串通的行为,还要证明夫妻主观上均具有逃废债务的意图。对此,法院才采用了社会一般观念予以认定,即通过当事人的行为来认定该行为是否为恶意串通所为,除了债权人的举证,对于法官自由心证、分析说理均有一定要求。从案例二可以得知,法院对受让人的恶意系通过其与债务人特定的人身关系和行为实施的后果进行认定。

关于债权人撤销权受除斥期间约束,对于确认合同无效而言,确认请求权为程序请求权,并非实体请求权,也并非债权请求权。确认之诉由法院对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作出判决,诉讼相对方享有承认行为效力的权利,也不可能产生履行债务的义务,不符合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关于民事行为的效力,在行为未被撤销前,是属于有效的,应当区别于效力待定及无效的法律行为,而是自成立之时已经生效,被撤销后自始无效。无效的法律行为具有违法性,且无效的法律行为自始无效,国家不会承认此类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撤销权和提起确认之诉可当事人自由选择,债权人可以在两种救济途径中进行选择。

 


 
责任编辑:锦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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