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债权人撤销权的主观构成要件
对于债务人的主观要件,即债务人实施处分财产的行为时,具有诈害意思。对于恶意来说,应当适用推定规则,即债务人知晓其债务的金额,而实施了处置行为降低其偿债的能力,即可以推定为恶意。对于受益人,指债务人的行为致使实际获得财产利益的人,此恶意也应当以认识主义为准,即知晓其获得财产并未支付合理的对价。案例一中,夫妻离婚将房屋赠与子女,系无偿处分财产行为,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损害了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法院采用主观恶意的推定论。债务人张某虎、何某涛与受益人张某超在而债务人可以并未对法律上推定主观恶意进行抗辩,不能举证证明其具有偿还债务的能力,也不能证明其行为未影响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对此,法院支持了债权人张某霞行使撤销权。债权人的撤销权为保护债权人的手段而非以追究债务人责任为目的。
3、债权人撤销之诉中受让人诉讼地位
对于债权人撤销之诉的当事人,受让方可以作为第三人或被告参加诉讼。法律规定并未限制债务人的财产受让人只能作为第三人而不能作为被告,案例中受让人的诉讼地位并不同。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债权人提起的诉讼中将受让人列为被告,即债权人主张的撤销权对受让人具有实质性的影响,且是债务人和受让人共同行为致使了债权人的权利受到影响,故在此基础上,法院会准许债权人将债务人和受让人列为被告或者追加其成为被告参加诉讼。
4、债权人撤销权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民法典规定,债权人撤销权应当在知晓诈害行为之日起一年内、诈害行为发生起五年内提出,该期间为除斥期间,债权人未行使撤销权的,该权利灭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