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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协议中债权人权益保护之研究(六)
作者:詹茜  发布时间:2021-11-08 18:51:30 打印 字号: | |

(二)债权人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无偿处分或者以不合理的对价交易导致其财产权益减少或责任财产负担不当加重,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有影响时,债权人有权利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债务人行为。债权人撤销权是民事实体权利,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实现,需要符合法律的构成要件并产生形成权的法律效果,《民法典》对此进行了规定

1、债权人撤销权的客观构成要件

第一、债权应属合法有效。债权人代位权对债权进行实质审查,但债权人撤销权也应当对债权作出较为严格的形式审查,首先,该债权是合法且已经成立,其次,债权是已经实际产生的债权,第三,在审判实务中,认定债务人的行为实际影响到债权人的债权实现,若债权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则难以认定债务人的行为对债权的实现产生了影响,故在审判实务中,仍然需要审查债权人的债权履行期限是否已经届满。从案例可以看出,债权人的债权均已经过了司法确认。第二、债务人存在处置财产权益不当的行为。此处的不处置财产权益不当的行为,包括了已积极方式降低财产权益的价值如放弃债权、无偿赠与等,也包括了消极增加债务的行为如对外进行担保、高额溢价买入财产权益等。第三、债务人诈害行为影响了债权的实现。学说上认为相比“债务超过”,以“支付不能”为标准根据有妥当性。债务人的积极财产减少而消极债务增加,致使其财产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形,出现“无资力”的情形。若债务人减少责任财产时,其财力充足可以清偿债务,而之后由于客观情况变化而导致其财力不足,债权人不能够行使撤销权。撤销权的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债权,若债务人实施行为时,其损害了债权人债权,而债务人之后经济情况好转具有清偿的能力,债权人也不得实施撤销权。在审判实践中,不以债权已实际经过强制执行为必要,但如果存在强制执行也难以清偿债务的情形当然被认定为“无资力”。本文举示的案例中,一则是进行了诉讼保全未能保全有效财产,另一则是已在执行过程中但债务人未能清偿债务。实质判断标准,要求法官综合案件主客观的情势进行判断。


 
责任编辑:锦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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