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夫妻财产约定之权益债务转移对债权人的影响
在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作出经济行为,获取经济利益的同时也会产生经济在债务。我国法律只是在夫妻离婚时以及司法解释中,对夫妻债务进行规定。现实生活中,存在夫妻双方以离婚为手段,进行转移财产而达到逃废债务的目的,致使债权人权益受损的情形。我国的离婚率近年逐步升高,其中不乏夫妻双方为了获得经济利益而进行“假离婚”。“假离婚”并非法律定义,在法律层面,夫或妻一方在婚姻登记部门办理完毕离婚登记手续,就已经完成了终结婚姻关系的流程。“假离婚”是社会通俗说法,即夫妻双方实际已经办理完毕离婚手续,在法律上处于离婚的形式状态,而实质仍以夫妻名义一起继续生活的情形。“假离婚”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夫妻双方的感情并未破裂,且对此双方意思一致;第二、双方为了取得一定的利益,有可能是获得购房指标、福利待遇或者是逃避债务;第三、夫妻双方对外仍然以夫妻名义生活。“假离婚”的男女双方的离婚协议虽然生效,但其关于夫妻财产权益的约定具有目的性。若夫妻双方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在婚内财产约定或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赠与他人(多数情况为子女)时,则可能损害债权人的权益。若为夫或妻一方债务,夫妻在婚内协议或离婚协议中约定将财产归一方所有或者赠与子女所有,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可能。
(四)债权人财产权保护与夫妻人身属性财产权的冲突
民事法律行为依照其变动者系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可以区分为财产行为与人身行为。财产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或终止由关财产关系的行为,包括了物权、债权、大部分知识产权、公司权利等。人身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或终止与人身法律关系的行为,如结婚、离婚、收养等。夫妻财产的约定则同时具备了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是基于一定人身关系而产生的财产行为。债权人是否可以依据《民法典》合同编内容行使对于夫妻的财产约定(包括了婚内财产协议与离婚协议)的撤销权?有观点认为与婚姻、继承有关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即使债权人与夫或妻一方有债权债务关系,也不适用合同法相关规定来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协议。笔者认为,民法典对合同关系与身份关系法律适用在合同编中已有规定,对于兼具人身属性与财产属性的协议,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使用合同编规定,并未对此进行禁止,则可以适用于合同编中关于债权人撤销权及确认合同无效之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