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
(一)夫妻法定财产制度
我国婚姻法学界认为,夫或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来源于身份关系。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双方的身份关系为基础,双方身份关系为法定而非如合同一般协商确定。现代法规定的夫妻间财产制度分为以下两种:1、市民法的夫妻财产制度——分别财产制;2、社会法的夫妻双方财产制度——共同财产制。我国法律确定的夫妻财产制度为婚姻关系建立之后的共同财产制,《民法典》对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的种类进行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工资、经营、知产等收入。除夫妻双方对财产进行合法并且明确的约定以外,其余均应适用婚后获得财产归共同所有制度。
(二)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规定及效力
夫妻财产约定,是指男女双方,以契约的形式,约定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约定财产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采用此方式排除法定财产制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沿用了原婚姻法的基本规定,因双方的财产约定可能在结婚之前,民法典只是将“夫妻双方”改为“男女双方”。笔者认为,夫妻财产协议分为非完全人身属性的夫妻财产协议和完全人身属性的夫妻财产协议。非完全人身属性的财产协议主要指婚内财产约定,因双方具有夫妻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处于持续状态并未发生变更,若财产约定将一方个人财产约定为共有或者另一方所有,权益失去方可以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享有任意撤销权。完全人身关系财产协议主要是指离婚协议,夫妻以解除人身关系为前提条件约定财产权益归属,夫或妻一方不享有任意撤销权。夫妻之间的约定对内而言具有约束力,而对外效力主要是指对第三人(多指债权人)的效力。此处的法律约束力只针对男女双方而言,对外并没有约束力。我国法律规定,在第三人明知的情况下,夫妻之间约定对债权人才能发生效力。《德国民法典》规定了婚姻财产制度的登记制,我国台湾地区也规定登记对抗制,而大陆地区对此并无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多为内部约定,具有隐秘性,债权人往往无法查询和知晓。对此举证责任应当由夫或妻一方承担,证明债权人知晓夫妻约定以及夫妻约定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