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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协议中债权人权益保护之研究(二)
作者:詹茜  发布时间:2021-11-08 18:49:11 打印 字号: | |

主要创新观点:

民法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事法律行为依照其变动者系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可以区分为财产行为与人身行为。财产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或终止由关财产关系的行为,包括了物权、债权、大部分知识产权、公司权利等。人身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或终止与人身法律关系的行为,如结婚、离婚、收养等。夫妻财产的约定则同时具备了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是基于一定人身关系而产生的财产行为。而撤销权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合同编,是赋予债权人在债务人处理财产关系中的一种权利保障的实体权。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夫妻双方约定财产归夫或妻一方所有或者约定将财产赠与婚生子女所有的情形,有可能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产生影响。若夫妻双方合意以财产约定形式逃废债务,对于在婚姻登记部门存档的离婚协议或双方自行协商的婚内财产约定,债权人可以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也可以要求确认夫妻财产约定内容无效。债权人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可以选择主张撤销或无效,但民事法律行为撤销或无效的构成要件及诉讼时效存在差异。若夫妻双方在法院达成离婚协议,普通债权人无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或要求确认夫妻离婚协议效力案件时,要根据具体形势对当事人的财产协议作出较为严格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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