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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的区域协同模式刍议(八)
作者:李佳亭  发布时间:2021-11-08 18:46:52 打印 字号: | |

(五)点式模式向递进式模式过渡较慢,缺乏公众的直接参与。

如前所述相较于点式合作联动机制,递进式联动机制吸收了公众参与机制,突显了了社会化权利对国家权力的补充和制约手段,是联动机制的高阶模式,但就现阶段来看,知识产权保护仍是点式合作联动机制为主导,进一步深化公众参与机制,推进多元主体相互配合的联动关系,是推动递进式整体联动机制的重要目标。

目前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对公众参与度问题重视程度不够,知识产权保护作为一个宏观概念理应像环境保护那样从多元角度考虑,增加社会参与度提高全民监督力。

三、“良法善治”是区域协同治理的理论价值

“良法善治”是法治建设追求的根本目标,其中“良法”治理是协同治理的运作的理想方式;“善治”是协同治理的价值追求。实现知识产权执法司法协同保护对推动区域经济的价值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区域间建立系统规范的知识产权制度规范体系,并以能否促进区域的协同“善治”作为衡量是否属于“良法”的标准;另一方面以“善治”为目标,着眼于知识产权法治保护体系的实践运作,确保“良法”得以实施且有力地促进和保障“善治”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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