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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的区域协同模式刍议(五)
作者:李佳亭  发布时间:2021-11-08 18:43:57 打印 字号: | |

二、区域知识产权协同保护面临的法治困境

(一)区域联动统一的法治体系不健全

在国家及地方政策的引导下,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协同上也做出了许多研究,区域内协同联动也取得了很多成绩,但仍存在法治体系不健全的情况。

1.缺乏区域协作统一的裁量、裁判认定标准。由于行政执法和司法裁判都存在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各系统对法律自由裁量的解释存在差异,在法律适用上可能会出现不同的认定标准,导致惩罚、赔偿结果不统一。尽管现阶段已经意识到协同执法司法的重要性,但在合作方式上还没涉及到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统一,目前商标权案件审理适用除了有《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应的司法解释之外,指导案例对案件的审理也有指导作用,例如知名商标保护指导案例涉及到不正当竞争,即对跨行业的商标存在混淆行为亦可能认定为侵权,但行政部门商标在审核批准时仍然只认定商标的类别保护,并未扩大到知名商标的跨类保护。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区域内知识产权类型化案件逐渐增长,侵权行为的种类也是越来越多,协调统一的裁量、裁判标准,细化赔偿依据,统一行政、司法的自由裁量依据,在考虑区域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基础上,划定赔偿范围,统一侵权赔偿标准是知识产权保护协同发展的法律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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