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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的区域协同模式刍议(四)
作者:李佳亭  发布时间:2021-11-08 18:43:28 打印 字号: | |

(二)区域执法司法协作现有模式

现有区域内执法司法协作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点式合作联动机制。点式合作联动机制是区域协作模式的初始阶段,也是目前区域内执法司法协作的主方式,指同属于具有保护知识产权的职能部门,在行使职能过程中,具有相似只能的国家权力机关在程序性机制上的协作互动。本质上具有权力从属性,这种模式主要在于公权力的集约与制衡,并未体现社会各方权利的介入。二是递进式整体联动机制。递进式整体联动机制提高了社会参与度,体现了民主原则,核心在于对整体性知识产权保护法治结构的关注,属于知识产权法治联动机制的高阶形态,具有以多元调整机制为基础的联动合作模式。知识产权保护协作主体由原来的公权力机关逐渐过渡到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等,协作主体之间存在相互监督制约的关系。在现代法治国家,社会化机制改革越来越强调公众的社会参与度。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机制正逐步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司法做保障同时引入公众参与的新型联动模式,实现三类主体权利的动态平衡是现阶段协同保护要突破的重要难题。然而,由于非国家公权力的参与,递进式整体联动机制的发挥涉及到权利行使的组合和完善,因而运行过程中存在灵活度不高,预期效果难评估等问题尽管如此,在知识产权联动保护需往纵深推进的背景下,递进式整体联动机制是在现代知识产权保护法治理念下行政与司法联动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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