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定期发布典型案例,提供消费者防范意识。基层法院可每年定期,如“六一”儿童节,面向社会发布涉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内容应涵盖未成年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除此之外,也可在其他节点,如“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等相关节日发布专业典型案例时,将涉未成年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作为特殊的消费者纠纷案件引入,通过以案说法、以法明理等措施,多措并举引导作为家长的消费者树立正确的教育意识,提高虚假宣传的甄别意识,理性应对形式多样、渲染力强的广告宣传,从自身需求出发,审慎合理地根据自身需求选择所需要的教育培训,且应通过正规渠道充分了解培训机构的资质、经营情况等重要信息,避免违反国家政策的、一次性购入长期课程。提醒家长在签订教育培训机构提供的格式合同时,除重点关注上课方式、课程内容、收费标准等基本条款外,还应认真仔细阅读权利义务规定,尤其是关于权利义务转让等限制性约定的规定,不能仅将视线局限于培训机构的名气、培训价格、以及销售人员对培训结果的承诺上。除此之外,对培训合同的签订、交费、履行等过程中全程留痕,规范化操作。
3.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公众的识别能力。人民法院针对未成年人教育培训方面的宣传,应不同于现有的千篇一律的宣传方式,而是应该根据区位特征和培训机构布局,利用好现有的一庭一室一点,即人民法庭、法官工作室、巡回审判点等为群众提供更为直观、更有吸引力的宣传服务。重视宣传媒介的适用,应用好现有的线上、线下宣传平台,形成立体化、全方位、全覆盖的多元化宣传体系,多为群众提供读取自由、方式简便的手指尖上的宣传。且应强化信息化应用,利用信息化加持,采用短视频等方式,利用抖音、快手等平台,运用好大数据优势,进行精准推送,确保覆盖范围的精确性和普及内容的实用性,提升宣传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