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执行阶段。涉未成年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后,充分用好执行程序的繁简分流、快慢分道成果,将该类案件在执行立案审查阶段即引入执行督促程序,由前端调解人员对能在线联系上培训机构的发送执行督促履行通知,经督促主动履行义务的,不再进入执行程序。无法联系当事人或培训结构拒绝履行义务导致督促程序终止的,及时进入强制执行立案程序。案件进入执行阶段以后,根据未成年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批量性、集团性特征,确定工作经验丰富的专业执行团队针对集团案件执行特征制定个性化执行方案,力争提升执行到位率和执行效率。
(三)诉后:延伸审判职能,助力营商环境
1.提出司法建议,促进行业自治。坚持从审判末端发现前端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分析研判涉未成年人教育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立足审判职能,从案件背景、特点、成因、社会影响等多方面多角度深入分析,查找涉未成年人教育培训社会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短板,以及教育监管部门监督中存在的缺陷和漏洞,及时发送司法建议,提出类似加强对行业自律的监管,建立教育培训企业“红黑名单”,定期发布违规企业“黑名单”和优秀培训企业“红板”,明确奖惩分明的价值取向,并通过及时发布、更新行业规范、手册,规范机构从业行为等具体、切实可行的建议。同时可建议教育培训机构申请金融机构提供履约保证,当培训机构出现“跑路”情况时,经法院认定培训机构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时,由提供担保的金融机构代为履行。也可建立信托账户,确保培训经费资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