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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可视化视角下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司法现状及隐忧排解(十二)
—以S省C市J区法院341件涉未成年人教育培训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为分析样本
作者:毕惠芳  发布时间:2021-11-08 18:32:42 打印 字号: | |

2.诉前调解缓矛盾。虽然从司法实践来看,涉未成年人教育合同纠纷案件因被告缺席导致诉前调解基础减弱,但针对被告尚存的部分纠纷案件,还是应着重将纠纷化解在诉讼之前。作为教育培训机构的主管部门,当地教育局应设立专门的教育培训类纠纷调解组织。作为市场化运营教育机构的监管部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理应设立教育培训类纠纷调解组织。而现行的街道、社区、院落调解组织中,也可以嵌入教育培训类纠纷案件的调解,提升教育培训类纠纷案件引发后果的重视程度,将其纳入各类大调解组织的调解业务范畴,实行分级过滤式调解,力争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诉中:快立快审快执,提升处置效率

1.立案阶段,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在老、弱、病、残等行动不便特殊人群立案绿色通道的基础上,加入涉未成年人教育合同纠纷案件,使该类案件在立案阶段即能进入绿色快车道,为后续快审、快执打好基础。且在立案阶段应用好现有入驻法院调解机构和组织,针对被告尚存的案件再次进行组织调解。在此阶段的调解过程中,应加入模板化的当事人地址确认书,且对双方无争议的事实以笔录方式进行固定,为后续审理和送达提供便利。对于调解不成功的案件,利用绿色通道及时立案受理进入诉讼程序进行依法处置。


 
责任编辑:锦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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