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缺席审理案件数量大
涉未成年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合同中就纠纷管辖问题,普遍由合同约定为培训机构所在地。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合同有约定送达地址,法院开庭材料送达只需按照约定地址进行送达即视为成功送达,不再需要采取传统的公告送达方式进行送达,亦不问是否真正送达至被告。而受被告培训机构关门“跑路”影响,开庭信息并不能真正送达,可能造成被告不知情。而另一种情况,则是培训机构消极应诉,收到相关开庭信息后,因无力退还费用等原因,亦不会出庭参与诉讼。因此该类宣判案件中,缺席审理占比数量高达86.7%,我国诉讼法赋予了当事人出庭提出自己的主张、抗辩、举证等权利,到庭参加诉讼有利于当事人准确表达自己的诉求及有针对性开展辩论从而争取个人权益,虽民事诉讼法具有私法的性质,当事人不出庭视为对自身权益的放弃,不影响法院的依法审判,但被告缺席必然会为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带来困难,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缺席的审理因缺乏对抗证据以及被告陈述,只能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径行裁判,虽不违法,但从纠纷实质化解的角度出发,类似判决必然会存有隐患和不足。
(四)实际返还到位金额低
从341件样本分析可以看出,虽然判决和调解方式结案案件中,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占比仅为35.8%,但通过逐案分析不难看出,其中大批被告为同一培训机构的集团案件,进入执行的仅为零星几案,笔者通过电话回访的方式了解履行情况及申请强制执行情况,原告回复基本案件生效后被告基本未实际履行,未申请强制执行主要持观望态度。该类案件原告一般会组建自己的线上沟通微信群,形成权益主张共同体,抱团维权,案件判决后,会选择其中个案进行执行试水,通过个案的强制执行,发现被执行人培训机构有财产可供执行,再直接对接培训机构进行受偿还,或者批量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确保受偿到位率,避免盲目申请执行,却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无法执行到位,甚至垫付申请强制执行费用,增加自身损失。经分析,判决、调解的204件样本案件中,实际受偿案件比例不足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