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教育质量是否符合合同规定认定难。教育培训机构在营销推广阶段,为博取眼球、提升宣传效果,往往通过互联网或现场发放传单形式适用具有“名师加盟”、“行业领先”等蛊惑性、吸引力的宣传字眼,夸大师资力量和培训效果招揽学员,家长往往容易冲动,凭借对广告的自我认识理解,冲动选择,后期上课一旦发现授课内容老师、授课能力、授课效果与宣传不符从而引发纠纷。审理过程中,因教育培训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培训机构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是教育知识的传输,至于教师所传授的知识及方法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培训效果与宣传效果是否一致等,法院认定存在难题。
3.案件调解难度大。涉未成年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中,教育机构多为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跑路”情况,或者即使机构存在但运营能力不足、资金出现缺口,无钱可退,无论是哪种情形,双方都难以协商解决。341件涉未成年人教育培训纠纷合同案件中,以判决方式结案173件,占比最高,其次是原告自愿撤诉,为96件(案件量较大的原因是先期批量案件涉刑事犯罪被判决驳回的示范效应),调解结案31件,驳回起诉23件(主要为涉刑事犯罪),按撤诉处理15件,不予受理2件,移送管辖1件。该组数据反映出该类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因被告缺席等原因主要依靠判决方式结案,调解化解难度较大。且判决和调解结案案件中,35.8%的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超过全院民事案件申请执行率,实际执行到位率低下,存在因被执行人无法查找、无财产可供执行等原因造成的执行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