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事实查明存在困难。
(1)支付凭证缺失。当前随着移动支付的普及,涉未成年人教育培训合同签订后,多数家长通过支付宝、微信等方式扫描支付学费,由于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不够,付款之后未及时索要发票或正规收据,或者取得发票后没有妥善留存,导致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中,对家长是否实际支付培训费用,存在认定困难。其中部分教育机构收费不规范,提供的收款二维码显示收款人为个人而非企业收取情况更加复杂,一旦产生纠纷,法院在后续审理过程中可能遭遇合同主体以及法律关系性质认定困难。在J区受理的该类案件中,38.6%的案件有类似问题。尤其是教育培训合同签订后,未实际履行的该类纠纷中,认定困难更大。
(2)合同履行情况核实难。针对培训机构不继续履行提供教育服务义务时的情形,该类情形一部分是教育机构尚存在,仅是因为经营不善关门歇业,因在停止营业之前未告知学员,亦未通知双方到场进行相应结算,加上培训机构日常未对消费情况进行台账式管理,对学员上课情况、消费情况未进行明细登记。另一部分是培训机构直接“跑路”,后台无任何消费数据记载,两种情况都会导致在案件审判过程中,法院难以查明实际耗用课时情况,为案件事实的查明增加了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