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涉诉标的额
图2 样本案件标的分析
通过标的额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出,涉案标的额基本集中在1-3万元,案件数为263件,占比77.13%,标的额在1万元以下的案件最少,为23件,占比6.7%,标的额在3万元以上的案件为55件,占比16.13%,其中标的额最高的案件达到24万元。(见图2)
(三)审理期限
图3 样本案件审理期限分析
通过调解和判决化解的204件案件(撤诉、移送管辖等案件因未进入实质审理阶段,其审理期限在本文中不具有分析意义)审理周期进行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出,案件审理时间多数集中在60天以上,案件数为115件,30天至60天的案件数为71件,小于30天的案件数为18件。(见图三)
(四)裁判结果
图4 样本案件裁判结果分析
从结案方式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出,341件样本案件中,以判决方式结案173件,占比最高,其次是原告自愿撤诉,为96件,调解结案31件,驳回起诉23件,按撤诉处理15件,不予受理2件,移送管辖1件。(见图4)
二、检视:涉未成年人教育培训纠纷案件司法现状
(一)案件量逐年增长趋势明显
从每年受理案件数量上看,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态势。随着国家“双减”政策的出台,教育机构的优胜劣汰将会加强,可以预见未来较长一段时间,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仍将持续增长。
(二)案件化解难题大
1.法律适用不精准。在C市J区法院341年样本案件审理中,判决适用法律多为合同法。基本为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六十条,在当事人权利救济上方面,基本援引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和第一百零七条()。因纠纷法律事实全部发生于民法典事实之前等因素,该类教育纠纷合同纠纷案件基本不涉及民法典的适用。但适用合同法,亦或将来类似案件裁判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相关条款来约束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存在一定的局限。因为现行合同法条款基本是以买卖合同为原型来制定的,交易规则以实体物交付,有形性为条款制定基础,而教育培训合同,归根结底是以无形服务作为标的的服务合同,直接使用合同法规定进行约束时,会存在不协调的现象。如在判定合同交付内容是否存有一定瑕疵时,物与服务就有很大区别。交付物时,如存有瑕疵,基本能从外观、数量、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进行判断,而服务,基本只有在完全不履行时,瑕疵状态才能较为明显的进行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