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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法院”建设下诉讼服务体系一体化研究(六)
作者:陈博伦  发布时间:2021-11-08 17:49:03 打印 字号: | |

针对上述情况,为构建规范化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有必要调整诉讼服务中心涉及工作业务,对内就虚假诉讼板块向员额法官做好诉讼服务工作。一是前期研判模式的转变,由诉讼服务中心研究团队针对对案件虚假诉讼认定情况进行了研判分析,根据当事人和法官提供的材料以及相关资料开展前期研判调查措施,包括资料收集、研判分析,提供意见等,将法官从前期繁琐的调查、收集材料等过程中彻底释放了出来,由团队研判分析后提交相关审查意见,参与最后的讨论分析;二是专职负责和公安等机关进行对接,避免牵扯法官精力,使其投入案件审理中,减轻审判压力,要充分利用社会关系,形成法律共同体,形成公证、律师、公安、检察、法院合力,形成层层递进的审查模式,由诉讼服务中心牵头,让律师对起诉案件进行一个初步审查,收集其初步意见,并与当事人做好释法明理工作,然后联系公证机关,严格审核出具公证书环节,最后是联合公安、检察院等机关,将前期收集的证据、线索、意见进行充分沟通,对虚假诉讼案件的排查、打击形成驱动力;三是充分借助智能化手段,开通网上渠道。联合各界机关单位、企业等,做好信息渠道畅通工作,例如公安系统中个人居住地、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社保系统中各项社保登记信息,林林总总,在诉讼服务中心构建大数据交流平台,对信息调查取证这一块,可以通过远程网络的形式,避免现场调查,节约司法资源;四是建立类案排查机制。在各地各级法院之间搭建数据沟通平台,避免虚假诉讼利用各地各级法院信息不畅通的弱点而隐藏诉讼记录等,应当建立起类案查询机制,通过智能化平台,进行信息共享,案件示警等。

2.针对法官助理进行诉讼服务,剥离非案件分析、审理有关工作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群众维权意识和法律素质正不断提高,导致法院案多人少矛盾愈发突出,法官助理表面上虽专职从事审判辅助工作,但实际往往从事许多"杂活",经常性和当事人进行直接对接,通知其补充程序、材料、进行线下案卷归档、经常性进行解释答疑等工作,防止引发当事人信访投诉,很难真正专心投入关于案件分析和审理工作中来。一个原因是因为本院的法官和助理在其工作岗位上的职责分配不明确,缺乏清晰的法律标准和界定,导致各级地方法院对于本级地区法官和助理应该承担的职责分配划分方式不一,在我们面对这样一起诉讼案件时候,法官和助理基本从事除了法官的工作岗位和职责以外的所有其他工作,导致其工作杂乱多散,不利于其审判资源的合理优化和配置,诉讼的经济性原则也很难得到落实,法官助理更是在大量的业务工作压力下,也难以及时为其充电,提高了审判业务水平,不利于法官队伍和梯队的建设;二是由于我国目前还缺少相应智能化技术手段,让一些法官或者助理直接通过远程网络方式与当事人、立案窗口之间取得了同步联系,往往就是需要当事人到法院现场与其进行沟通向他们递交申请文件,并且跨越了诉讼服务中心,直接和法官助理对接,这样一是浪费司法资源,二是导致多方对接具有延时性,不利于案件推进。


 
责任编辑:锦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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