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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法院”建设下诉讼服务体系一体化研究(五)
作者:陈博伦  发布时间:2021-11-08 17:47:41 打印 字号: | |

二、推出诉讼服务体系建设措施

自我国司法制度和机制改革之后,当下的我国诉讼服务水平愈发困难,因为我国的司法机关工作越发困难,无法充分地满足广大人民和群众越发增长的诉讼服务需要,在推动我国的诉讼服务制度建设中,往往只是针对广大人民群众而推出了各项服务措施,而忽视了像是法官、法官助理等各类法院的工作人员,推出各类诉讼服务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进一步缓解法院审判工作的压力,实现服务系统不仅必须"对外",更必须"对内",整合内外部的资源,进行系统化、标准化、社会化、信息化的方式来促进我国民事诉讼服务不断地升级和优化,努力实现司法公正。

()对内建立诉讼服务体系

1.针对法官进行诉讼服务,对于虚假诉讼的研判分析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律知识时代的不断深入发展,群众的运用法律知识维权权益意识不断提高增强,结合司法体制机制改革背景,诉讼案件量逐年增加,其中由于部分人投机取巧,缺乏诚信,涉及到虚假诉讼的的现象愈加频繁,其隐蔽性强,排查困难,给法院工作带来极大困扰。在员额法官实行错案终身责任制背景下,法官对于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往往存在一种畏惧心理,原因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一是虚假诉讼案件中,证据制度存在困境。由于目前我国的民事程序法所采纳的主要是对事实的自认和裁判制度,对己不利的事实明确地表示了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也无须进行举证和相应的证明,这就在很大程度上为虚假民事诉讼串联起来提供了一个契约;二是在我国司法制度和机构改革后,对于被害人法官取证的权限进行了相应的限制,调查所要收集的证据须按照被害人主动提交申请的方式进行,并且即便是进行了取证,对于被害人的取证权限也受到诸多的限制,而且部分被害人对于主动提交申请的地方法院进行取证调查也并不积极,并且所提供的证据线索也并非十分配合,很多方面的因素造成了承办人和法官取证的主动性也就相应地减少,虚假的诉讼更难判断;三是案多人少矛盾依旧凸显,基层地区各级法院在办案时的工作压力大,部门债务人为了规避债务,又充分地利用了虚假民事诉讼的手段,为了拖延时间向地方法院主张该类型的案件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而将其作为地方检察院,按照工作流程最后将其移送到地方公安机关,但往往经核查,其不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中间花费了大量的司法信息资源和其办案时间,导致其被告受理案效率低下;四是涉及到繁简分流,虽然能够提高办案效率,却又无形中使得制造虚假诉讼变得更为容易,法官对于虚假诉讼案件的办理也缺乏积极性,考虑到审限周期长的问题,法官一般会对查出虚假诉讼案件的原告撤诉了事,对于审查环节就相对薄弱。五是与公安机关对接困难,存在将部分法官认为虚假诉讼的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进行处理,而且公安机关又认为非虚假诉讼的情况,两边"长期拉锯",致使该案长期不得解决,法官长期花费大量时间与其进行对接,耗费了大量的审判资源,容易造成信访问题的发生;六是现在虚假民事诉讼的案件审理手段多种且隐蔽性较高,法官的认定困难,通常都是需要依法采取各种侦查方式和手段进行审查才可以够够找到真相,一般情况下民事调查很难对其进行识别和认定,并且会时常出现一些系列的案件,容易给法官造成极大的审判压力。


 
责任编辑:锦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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