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议程设置”左右普罗大众的思维
“议程设置”的概念与“拟态环境”一脉相承,它是大众传播的重要社会功能和效果之一,“议程设置”理论认为,“媒体虽然不能决定普罗大众对某一事件的具体看法和意见,但它们可以通过提供信息的某一部分和安排相关的议题来有效地左右、引导大众关注其提供的那一部分事实以及谈论这些事实的先后顺序。”即是说,“新闻供给机构”拥有决定报道事实的某一侧面或某一片段的权力,这样的权力可以用来引导普罗大众仅仅对事实某一侧面进行关注,即使其并非故意歪曲事实,普罗大众通过其报道仍会顺着它的设置,只了解到媒体需要或者希望大众了解的吸引眼球的那部分“事实”,这就难免导致被报道的“事实”主体被污名化,引发舆论争议。
(二)法院对不利舆论应对不得当
1.反应滞后
面对复杂的舆论形势和频繁多发的负面舆论争议,部分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普遍缺乏与新闻媒体的沟通技巧,面对民意汹涌的舆论压力,他们既不愿意通过自主运营的官方微博或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发声阐述来龙去脉,也不愿意及时和权威新闻媒体沟通,第一时间透过新闻媒体“辟谣”,“恐媒”“拒媒”“防媒”等错误思想观念作祟,总是企图以时间来平息普罗大众的怒火、冲淡舆论的浓度。这样做反而造成社会舆论对事件的猜测,继续将不利的影响扩大,同时也错过了处理问题、防止舆情扩散的最佳时机。
2.缺乏解释
有的法院在舆论事件发生后给出所谓解释,却往往为原则、形式以及结果方面的信息,本身包含的内容较少,且语言生硬、官方甚至敷衍,对于实质、过程以及具体信息遮遮掩掩,同时缺乏后续及与公众的互动,这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加速了底层谣言的传播,导致官方解释难以服众,负面影响力更加难以消除。
3.预测不足
许多法院仍然停留在“危机—应对—再危机—再应对”的被动模式,也就是说,它们缺乏危机意识和预测能力,往往对可能形成的强大舆论场力量估计不足、重视不够,等到危机已演变为现实,才匆忙进行排查、处理和稳控等系列后续处理工作。
之所以会出现上述的各种问题,一方面与法院自身的工作性质相关,作为一个断定是非曲直、裁判孰是孰非的审判机关,法院的裁断势必不能做到让打官司的矛盾双方都满意,甚至会令矛盾激烈冲突的双方都不满意,都认为对方受到了偏袒;另一方面是法院自身的新闻宣传工作做得不够到位,思想认识没有更新,把本可以主动宣传的变为了被动等待,宣传手段没有创新,提起“宣传”二字,联想到的仍是传统媒介,如电视、报纸,不善于运用新媒体。即使是应用了新媒体,也容易陷入“自说自话、不跟公众互动交流”的怪圈中。部分法院虽然跟风应用了新媒体平台,但在栏目设置、 宣传题材等方面并没有创新,而是直接复制内部网站内容,全然不顾新媒体时代普罗大众的兴趣点、关注点,这使得新媒体平台的宣传又回到了“填鸭式”宣传的传统媒体套路,其实是浪费了本可以无碍传播、畅通互动的新媒体平台,也失去了开通新媒体平台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