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6年7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2月7日印发的《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第三条以及《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明确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安排法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不少法官以此为理由拒绝或抱怨法院文化建设相应的工作,认为仅负责审判,做好专业内事项即可。那么,如何处理好协调好法官“专业性”与法院文化建设便亟待回应。法院的底蕴不在于法院场所,而在于法官,而法官所展现的法院就应既有专业素养还要有文化内涵,因此,必须要明确的是法院文化建设与法官专业化建设并不矛盾,法官专业化建设需要法院隐性文化建设的蕴养,法院文化建设并不阻滞法官专业化建设,更不会影响法官履行法定职责。通过法院文化建设特别是隐性文化建设,塑造出法官的人格魅力、良好的生活作风、优良的工作作风,能更为凸显法官的专业素养。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法院文化建设过程中,应尽量减少显性文化建设过度的侵占法官时间。
(一)法院文化建设过程中内外接受性的问题
法院文化建设不是少数人的建设,也不是法院自娱自乐,既需要法院内部干警的认同才能遵循,也需要法院外部的认可而尊敬,就涉及到法院文化建设内外接受性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两方面。
一方面要处理好“上热下冷”的问题。很多法院文化建设过程中,往往存在“上热下冷”的现象,易言之,法院文化建设主导者“热”于推动法院文化建设,但一般干警却“冷”于对待法院文化建设,如此很难得到干警的认同,法院文化建设就徒有其表。因此,就必须以干警为出发点,找准共同价值遵循,但因人人各异,应寻求“最大公约数”又顾及少数的参与感。一是听取干警对法院文化建设的意见建议,集智集力开展文化建设,从最开始让作为参与者的法院干警参与到文化建设决策中来,才能促进干警与文化建设的积极性。二是在文化建设过程中注意随时收集意见反馈,及时纠偏,确保法院文化建设中干警的主体地位。三是及时收集要素评价表、问题清单,确保法院文化建设走在符合自身发展的道路上。应注意的是,避免上述资料收集过于繁杂,突出“简单、直接”,并给予及时整改反馈。
另一方面要处理好“自娱自乐”的问题。法院文化建设不应仅仅是“自娱自乐”,还要“走出去”,接受社会的认可,特别是当事人以及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认可。这是法院文化建设更高的境界,也是凸显隐性文化建设重要性的“晴雨表”,一旦社会不认可甚至予以诟病,法院文化建设某些方面就应进行相应的修复调整。因而强化内功,注重隐性文化建设就显得弥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