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文化建设中应处理好的几个问题
正如钱穆先生所说:“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产生;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解决。”在法院文化建设过程中要在客观上应当处理好如下问题,才能使得法院文化建设行稳致远。
(一)法院文化建设过程中持久性的问题
文化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长期蕴养,以及能够代代传承更新。华夏文明之所以能够绵延几千年而不绝,主要缘于文化未曾断层,融入了中华民族血脉。法院文化建设首先要处理好持久性的问题,也即是延续性的问题,如何长久的保持某种建设模型并一以贯之的坚持下去的问题。无论是法院文化建设的推动者或参与者,前者更愿意采取显性文化建设,而对于需要长期塑造的隐性文化建设便会“想于脑中、谈于嘴上、没于手上”,后者就会被动参与到文化建设中,甚至觉得法院文化建设是强加于身的负担,在“案多人少”“事多人少”的现实情况下,抵触心理更为凸显。
要解决持久性的问题,主要是隐性文化建设持久性的问题,人事有更替,工作常恒新,法院文化建设的主要推动者更换并不是横亘在法院文化建设过程中的“拦路虎”。法院隐性文化建设关键仍在于法院内每个干警,只有法院干警内心强化并认同后,才能产生持久效应,也只有这样才不会因任期限制导致文化建设突然中断而又“换新颜”。一是要守成。既要对已经开展的法院文化建设,坚持并发扬既有的优秀的文化建设经验,更要从中国优秀的司法传统中获取有益有力的保障。二是要纠偏。就要求对于既有的文化建设过程中出现的“为文化建设而建设”的形式化建设模式予以纠正,对于外露于工作方式方法及工作成效上的不恰当的影响进行改良,但要避免“矫枉过正”。三是要创新。创新是事物发展的永恒动力,法院文化建设同样需要创新,既包括文化建设中方式方法的创新,也包括思想理念的创新。
(二)法院文化建设过程中法院结构性的问题
法院文化建设中要突出干警主体地位,就不得不处理好法院内人员结构性的问题,而当前法院结构性的问题包括三方面,一是人员构成复杂性的问题,二是人员流动频繁的问题,三是人员年轻化趋向的问题。人员构成直接影响法院文化建设覆盖面、渗透力的问题,人员频繁流动将影响法院文化建设过程中实效问题,人员年轻化趋向影响法院文化建设适应性问题。
关于人员构成复杂性的问题。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法治深入人心,涌入法院纠纷逐年递增,“案多人少”人案矛盾持续性影响,以及对多元化解纠纷的“诉源治理”、前端化解的需求增加,法院通过购买社会化服务或通过政府聘用等方式,完善充实法院内部人员构成,大多涵盖三类以上人员,中央政法编制人员、政府聘用制人员、人民陪审员、特邀调解员、单位自聘人员、外包公司工作人员、合作公司或银行派驻人员等,根据组织人事关系划分简单来看又分为两类,一类是法院人,另一类是非法院人(但工作在法院)。当前法院文化建设更多注重法院人,并未覆盖至非法院人,非法院人参与度不高而法院文化建设渗透不足,必会减损法院文化建设的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