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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隐”共建:法院文化建设问题反思和构建(四)
作者:刘俊佚  发布时间:2021-09-03 16:25:01 打印 字号: | |

另一方面是干警主体地位不凸显。法院文化建设的主体不是法院本身,而应是拥有意识、实践能力、行动能力的干警个人本身,法院是所有干警个人集合而成的文化建设的载体或归属。无论《意见》还是《指导意见》也都明确了干警在法院文化建设中的主体地位,但当前显性法院文化建设中干警主体地位不凸显,明显的表现就是部分干警认为法院文化建设是某个人或某部门的事,“跟自己无关”的认识导致法院文化建设吸附力弱,往往都是完成任务式参与法院文化建设,并没有形成自主的行为。法院隐性文化建设主要体现于干警个人,不扭转或改变对干警主体地位的认识,也将很难深入到法院隐性文化建设中。

(一)法院注重显性文化建设的缘由

法院显性文化建设所取得的成效是瞩目的,也得到了法院内外的肯定。但仅致力于显性文化建设,不注重隐性文化建设,所呈现出的弊端与法院文化建设所追求的相差甚远。

一方面是显性文化建设更易取得成绩。显性文化建设相较于隐性文化建设要容易的多,法院文化建设主导者实施者更倾向于选择易于操作的显性文化建设。显性文化建设有如下几个特点,一是可视化,显性文化建设是易于被肉眼所观察到的,有明确的载体;二是可量化,显性文化建设能通过数据化形式被量化,比如文章数量、法院文化长廊浏览参观数量等等;三是可考核,在数据化基础上,从“数目字管理”来看这些数字都有向好的表现,在考核上会取得不错的成绩。而反观隐性文化建设,并不能直接获得“利益”,出力不讨喜自然避之若。所以法院文化建设宁愿选择可视化、可量化、可考核的显性文化建设。显性文化建设见效快,各种载体的积累堆砌,展现出法院文化建设丰富的成果,“花团锦簇”拼凑成一篇“锦绣文章”,既好看又实用。而隐性文化建设见效慢,需要长期蕴养,而且会遭受各种因素干扰。在面对“锦绣文章”与不确定且漫长的文化氛围的选择时,显性文化建设所具有的优势是那么明显,作出的选择就可得而知。

另一方面是干警主体认识不到位。干警主体地位不凸显,既有法院文化建设中制度设计瑕疵,但更多的仍然是干警主体认识不到位,分成两个层次。一是推动者对干警主体认识不到位。推动者既是法院文化建设的有力实施者,也是法院文化建设的参与者,在制定或推动法院文化建设过程中不仅要从推动者角度,更要从参与者的角度来开展法院文化建设,以此才能更好地实现法院文化建设的目的。二是参与者对干警主体认识不到位。对于大多数法院干警来说,作为法院文化建设的参与者和实践者,部分干警并未形成主人翁意识,对自己作为法院文化建设的主体地位认识不清楚,在参与法院文化建设过程中就是“身入而心不入”。


 
责任编辑:锦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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