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显性文化建设和隐性文化建设的基本内涵
显性文化建设,顾名思义,就是易于为人观察认知的文化建设,包括审判文化、物质文化、制度文化以及行为文化,具体表现有法院文化长廊、司法礼仪、法彦法语、文化标识、文艺活动等,以及为推进本地文化建设而因地制宜制定出台的各种制度性文件和为法院付出的“天平荣誉”奖章等荣誉表彰,凡此种种都显而易见,也能很好展示出法院文化建设的成效。隐性文化建设,即不易被人直接发现了解,单纯通过外在形式难以触及观察的,主要是指精神文化,但某些显性文化也展示出了精神文化的内涵,“《意见》提出的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 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司法领域的集中体现,是人民法院精神文化的本质内涵,是人民法院文化的精髓和灵魂。”人民法院在履行职能职责过程中所秉持的“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即是隐性文化在显性文化外在昭示。另外,进入新时代后,法院文化建设要求与时俱进,要求创新符合时代发展和人民需求,实践中法院文化建设载体愈发丰富,融入了新元素,利用了新媒体,切实开展了“讲好法院故事,传播法院声音。”从开始的“两微一端”,发展到微电影、短视频,内容丰富而又喜闻乐见,实际上这些都是显性文化的表现,这种利用新技术的文化展示属于方式方法的创新,也一定程度上展现出了法院文化建设的前沿阵地。
(二)当前法院文化建设存在的困阻
尽管“我国法院文化建设取得了文化载体丰富、核心价值观获基本认同的成绩,形成具有地域特色的司法物态,并在司法公开、队伍管理等方面取得较大成绩。”但正如前述,目前法院文化建设仍然聚焦于显性文化建设,对内在的隐性文化建设一定程度上来说并没有深入到内在实质,这就表明法院文化建设中仍然存在困阻,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法院文化建设未完全实现目标。法院文化建设与法院工作实际相脱节,运动式开展法院文化建设,为文化而文化,为建设而建设,很少体现出法院文化建设对实际工作的指引作用,从而造成法院文化建设难以落实到具体,可能获得一定的肯定,但却难以得到法院整体的遵循及认同,也即难以取得实效。另外,相对于“两张皮”现象,另一个极端是将文化建设与各项工作直接相关联,这种“强关联”的方式虽可体现出法院文化建设是无处不在的,但却极易弱化法院文化建设实质,难形成内在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