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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员工”模式下的法律问题分析(六)
作者:杨亚鹏  发布时间:2021-03-17 16:05:56 打印 字号: | |

2、因“共享员工”在工作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实际用工企业有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

虽然在“借用”员工模式下,“共享员工”与实际用工企业并没有明确的法律关系,但是“共享员工”在实际用工企业工作时,受实际用工企业支配,为实际用工企业创造收益,原用工企业在该模式中并未直接获得收益,根据“谁收益、谁负责”原则,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共享员工”因工作造成他人损害的,实际用工企业可能会承担赔偿责任。原用工企业有过错的,承当相应的补充责任。

3、“共享员工”,在实际用工企业工作时受伤工伤认定问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伤认定的基本要求是员工受伤应与工作有关,《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即通过原用工企业申请工伤认定。因“共享员工”进入实际用工企业后,实际工作内容与之前的完全不同,如果事先不进行统筹和安排,将来很有可能出现不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4)


 
责任编辑:锦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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