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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员工”模式下的法律问题分析(五)
作者:杨亚鹏  发布时间:2021-03-17 16:05:21 打印 字号: | |

3、“共享员工”,仅享有雇员权利,与在原用工企业相比,权利大幅缩水。

“共享员工”不属于上述四类人员时,“共享员工”与实际用工企业仅为雇佣关系。“共享员工”在工作中受伤的,不享有工伤待遇,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害结果需自身承担。另外,“共享员工”在工作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须与实际用工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借用”员工模式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

1、原用工企业,存在违法进行劳务派遣的风险。

“借用”员工模式与劳务派遣近似,区别在于劳务派遣公司具有劳务派遣资格,而原用工企业大多不具备该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原用工企业未经许可,将员工派遣至其他企业,违反了法律规定,存在被处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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