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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员工”模式下的法律问题分析(三)
作者:杨亚鹏  发布时间:2021-03-17 16:04:24 打印 字号: | |

(三)通过第三方平台配置员工模式

该模式为第三方平台分别与原用工企业、实际用工企业签订服务协议,将原用工企业的歇业员工安排至实际用工企业工作,实际用工企业将“共享员工”的工资结算给第三方平台,再由第三方平台将“共享员工”工资支付给原用工企业,原用工企业再将工资支付给“共享员工”。该模式引入了第三方服务平台,平台一般具有劳务输出资质,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能够高效地对“共享员工”进行合理配置。第三方平台负责居间服务,代原用工企业将歇业员工派遣至实际用工企业,“共享员工”与原用工企业保持着劳动合同关系,实际用工企业为接受派遣方,享受“共享员工”提供的劳务,并向平台支付相应的费用。

二、“共享员工”不同模式下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直接雇佣模式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

1、原用工企业,存在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被泄露的风险。

在直接雇佣模式下,实际用工企业直接与歇业员工对接,没有与原用工企业沟通协调。原用工企业对歇业员工的被雇佣情况是不了解的。对在原用工企业中掌握一定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的员工,受雇佣于实际用工企业后,难以保证不会泄露原用工企业的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


 
责任编辑:锦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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