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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员工”模式下的法律问题分析(二)
作者:杨亚鹏  发布时间:2021-03-17 16:02:51 打印 字号: | |

一、“共享员工”的不同模式

(一)直接雇佣模式

实际用工企业直接招募歇业员工,并直接向歇业员工支付报酬。此种模式下,实际用工企业一般与歇业员工签订短期的、临时用工合同。实际用工企业与歇业员工构成临时雇佣关系。因歇业员工尚未与原用工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故歇业员工与原用工企业仍系劳动合同关系。

(二)实际用工企业向原用工企业“借用”员工模式

实际用工企业与原用工企业协商,由实际用工企业“借用”原用工企业员工,到实际用工企业工作,并由实际用工企业向原用工企业支付费用,在由原用工企业将工资支付给员工。该模式系典型意义上的“共享员工”模式,目前多家公司均采用该模式。在此模式下,“共享员工”与原用工企业构成劳动合同关系,实际用工企业与原用工企业构成民事合同关系,“共享员工”与实际用工企业无法律意义的合同关系。“共享员工”提供劳务,实际用工企业支付费用并对“共享员工”进行管理,形成了“有关系无劳动、有劳动无关系”,劳动力雇佣和劳动力使用相分离的特殊状态。(2)


 
责任编辑:锦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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