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多维经营主体背景下监管难
就民宿经营主体来看,主要有个人、家庭、合伙、公司四大类,也即既有商事主体,也有个人主体,还有以家庭为单位的主体(比如开在乡村的以家庭自有闲置房屋为民宿经营载体)。同时各地政策均要求民宿经营主体必须依法进行工商登记,然而因不同的主体适用的法律法规有所不同,与之匹配的是监管单位的责任划分不明确,监管单位和监管部门对民宿行业的监管犹如“九龙治水”,产生管理混乱的局面,难以使民宿行业得到切实有效的监管。在疫情期间,利用自有产权房屋开展民宿经营的,如何监管其是否确实落实疫情防控化解举措,特别是在城市小区利用自家房屋的,如何鉴别业主、租户、房客直接关系到小区疫情防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