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问题:疫情爆发后民宿业发展困境
从上述两则案例,可以“一叶知秋”,疫情爆发给民宿业发展带来的绝不止于房屋租赁纠纷,也必然将民宿业中存在的其他问题暴露出来,而这也不仅仅是作为“社会最后一道防线”的法院所能完全解决的。
(一)解除合同或继续履行两难
由上述房屋租赁纠纷案例来看,租赁房屋用于经营民宿的,对于双方当事人无论解除合同或继续履行在一定时期内都必然不会“双赢”,但可以减少或避免更大的损失。《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合同的法定解除,明确了“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了“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在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部门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明确了“疫情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由此,可以明确的是在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特别是租赁方可提出解除合同,对于租赁方而言其租赁房屋的目的是用于经营民宿,虽然疫情并不直接影响该经营民宿的行为,但疫情间接影响了经营民宿的根本目的(也即有客户入住才能赚取经营利润),显而易见的是疫情将造成经营民宿的根本目的不能实现。若解除合同将造成前期投入以及后续合同履行利益的直接损失,若继续履行合同,在彻底战胜疫情前,民宿业的经营会“寡淡”以至于“门可罗雀”,经营成本与经营效益势必差异悬殊,哪怕以减免租金方式继续履行合同,但损失对于双方损失都是可以预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