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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下民宿业发展困境及解决路径(二)
作者:刘俊佚  发布时间:2021-03-15 09:10:46 打印 字号: | |

一、缘来:因疫情爆发导致民宿有关房屋租赁纠纷案例

案例一:何某某租赁刘某位于成都市锦江区某处的房屋用于经营民宿,因新冠疫情爆发后,该民宿停止营业,何毅蓉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法官针对双方争议焦点:不可抗力是否能够解除合同,向双方当事人释明“只有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才产生合同可以解除的法律后果”,后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双方租赁合同继续履行。

案例二:2020年1月19日,原告单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单某某租赁赵某某位于成都市锦江区某房屋用于经营民宿,租赁期自2020年2月5日至2025年2月5日,租赁期间5年。原告支付了押金与物业费。2020年1月22日起新冠肺炎爆发,受疫情影响,致使单某某租赁该房屋原定的业务无法开展,单某某认为新冠肺炎疫情应当属于不可抗力因素,据此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押金和剩余物业费。经法院沟通,并促进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腾退房屋,原告单某某支付的房屋押金不予退还,被告赵某某退还原告单某某剩余物业费、清洁费共计633元。

上述两则案例都是真实发生的,原告均以“不可抗力”为由请求法院解除合同,但法院调解解决的思路主要在于三方面:一是依法准确认定“不可抗力”基础上,判断合同是否无法继续履行;二是基于双方合同签订的时间以及双方合同履行截止时间;三是兼顾公平原则,主要考虑双方已发生的损失以及避免双方更大的损失。从案例解决思路和解决方式,均可以看出法院作为“社会最后一道防线”,在处理因疫情造成的各种民商事纠纷中,除了“定分止争”的裁判职权,还具有为经济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保障的功能。


 
责任编辑:锦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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