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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羊砂设局诈骗 四男获刑(三)
  发布时间:2021-03-11 10:07:03 打印 字号: | |

锦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曹某、田某甲、田某乙、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曹某、田某甲、田某乙曾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四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骗赃款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锦江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曹某、田某甲有期徒刑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千元判处被告人田某乙、周某有期徒刑个月,并处罚金千元


 
责任编辑:锦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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