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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租赁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实现及应用(四)
作者:姜琦  发布时间:2021-03-09 09:52:44 打印 字号: | |

一、不可抗力条款的实现及应用

1. 事实基础与法律后果

即便不可抗力条款与不可抗力规则完全一致,也无法认定不可抗力条款可直接适用。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的结论只是对新冠肺炎疫情的事实基础加以陈述,是符合法律内涵与人民群众朴素思维的。但并非所有符合不可抗力规则的事实都可适用不可抗力规则进行免责,对于因新冠肺炎疫情主张不可抗力免责或解除合同的案件,应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对合同签订时间、合同类型、权利义务关系、履行情况以及不可抗力造成的法律后果进行全面分析。若不可抗力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2款规定,确实达到了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程度,才可对不可抗力规则进行适用。

2. 因果关系

在上述案例中,陈某等八人与上海某合伙企业签订了《商场服务合同》,依据合同内容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来看,双方已构成事实上的商铺租赁合同关系。上海某合伙企业为陈某等人提供商铺与品牌活动,陈某等人支付租金,获得商铺的使用权进行经营活动,此为该租赁合同的目的。所谓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为出现标的物即该商业广场无法继续出租的情况,如大楼毁损、被政府征收等,或陈某等人出现死亡、破产等无法支付租金之情形。依陈某等八人起诉状诉求来看,双方均未出现上述情况。虽陈某等人陈述新冠肺炎疫情对其经营活动造成较大影响,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资产已不足以支付租金,故不能据此认定合同目的因新冠肺炎疫情无法实现。新冠肺炎疫情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之间并无因果关系,故该案并不适用不可抗力条款。


 
责任编辑:锦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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