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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租赁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实现及应用(一)
作者:姜琦  发布时间:2021-03-09 09:42:37 打印 字号: | |

一、问题的提出

2019年10月23日,陈某等八人与上海某合伙企业签订了《商场服务合同》,约定陈某等人租赁对方名下位于成都市某商业广场店铺八间,对方为陈某等人的商铺提供品牌打造、营销推广等服务。服务期限自2019年12月01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止。同时约定,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遭遇情势的一方不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2019年11月,陈某等八人分别向被告支付商场服务费9680元。2020年1月25日,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四川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上海某合伙企业所有的商业广场被政府采取防控措施,限制购物人流,导致陈某等人的经营活动受到影响,双方协商未果,陈某等人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商场服务合同》,并请求上海某合伙企业退还商场服务费4840元。

2020年初,新冠肺炎突如其来,全国经济活动遭到重大影响,受到较大损失的经营者数不胜数,人民法院在短短两个月内接到大量类似案件。在此类案件中,出租方与承租方往往会在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的免责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故此案中,新冠肺炎疫情能否构成不可抗力,若构成,又能否成为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便为本文重点研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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