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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为适龄儿童报名就读小学
法院判决变更抚养关系(三)
  发布时间:2019-12-25 15:24:22 打印 字号: | |


法官说法:对于婚生子女的抚养关系,法律鼓励其父母在离婚时充分协商,以确保婚生子女的健康成长和和谐的亲子关系。但司法实践中,不乏直接抚养方反悔或未直接抚养方要求变更为其抚养的案例。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同时,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即监护人应依法保证适龄儿童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该义务系其履行抚养义务的应有之义。本案中,虽涂某与前妻约定婚生子由其抚养,但涂某拒绝为婚生子报名就读小学,使其无法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重要权利,可以认定涂某未充分尽到监护人的抚养义务,不适宜再直接抚养婚生子涂某某。程某作为母亲,自愿担负婚生子抚养义务且举证证明其具备抚养能力,婚生子此前也一直随其生活,故本院依法变更为涂某某由程某抚养。法官特此提醒广大父母,应以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切忌超越经济条件、执着于个人喜好,耽误孩子前程。

 


 
责任编辑:锦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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