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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为适龄儿童报名就读小学
法院判决变更抚养关系(二)
  发布时间:2019-12-25 15:23:50 打印 字号: | |

锦江法院经审理查明,涂某因不认同公立小学和其他私立小学的教学理念,希望儿子就读某一收费较贵的私立小学,但涂某始终未能筹措足够资金交纳学费。涂某称需要出售一套自有房屋用于支付学费,但该房屋迟迟未能售出。截止庭审时涂某仍未为儿子报名就读任何小学。《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程某与涂某离婚时虽协商由涂某作为儿子的监护人,但涂某拒不为儿子报名就读小学的行为,已严重侵犯涂某某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其怠于履行监护人义务的情形已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的“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形,故法院判决将涂某某的抚养关系变更为由程某抚养。

 


 
责任编辑:锦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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