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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代替考试罪案件(一)
  发布时间:2019-12-25 15:20:53 打印 字号: |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代替他人考试案件,以代替考试罪判处被告人李某、张某拘役二个月,并罚金一千元。

201512月初,被告人李某、张某在曹某某(另案处理)安排下分别持王某某、朱某某的身份证、准考证,以两人名义参加四川省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某艺术类专业考试,曹某某为两被告人安排住宿并承诺考试后将根据成绩给付两人4000元到8000元人民币不等的报酬。后两人在替考过程中被监考人员发现并扭送公安机关。


 
责任编辑:锦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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