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江法院经审理后查明,陈某工作时间为早八点三十分至下午五点三十分。2018年7月,陈某存在多次上班签到时间明显早于正常工作时间,下班签退时间明显晚于正常签退时间的情况,在其工作时间内,陈某并未出现在其工位,也没有客户拜访和工作进展,且并未向部门主管汇报过任何工作成果。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并非单纯的时间经过,在规定的劳动时间中接受用人单位管理、向用人单位提供有效的劳动方能认定为有效出勤。虽然陈某打卡考勤为全勤,但在其工作时间,陈某并未出现在工作场所,且未开展业务活动,也没有产生劳动成果,银行认定陈某旷工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故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