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时综合考虑李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且无犯罪前科,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尚未造成严重后果,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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