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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进货清单不能认定所售商品具有合法来源 销售者仍应承担商标侵权赔偿责任(三)

  发布时间:2019-12-25 15:10:12 打印 字号: | |

法官说法

《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案中,被告陈述其与订货的商家已有二十年合作史,并提交真实的进货凭证,似乎能够证明其有合法来源。但法院认为,销售者负有进货检查验收的义务,为规范市场流通领域合法规范经营,防止侵权行为在流通领域的不当扩大,法官在认定“是否是合法取得时”会严格把握相关标准。因此商家在日常进货时一定要认真查看销售者销售产品的相关证书,检查其销售商品的生产日期和批号,恪守诚信底线,共同营造诚信经营的良好环境。

 

 


 
责任编辑:锦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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