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销售者说明了侵犯商标权商品的进货渠道并提供了进货凭据的情况下,能否认定其具有合法来源,免除其赔偿责任?近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某墨业公司诉某文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 000元。
原告某墨业公司在进行市场走访调查时发现被告某文具经营部销售的墨汁与原告的是同类产品,其外包装与原告产品的外包装一致,并且在其外包装上擅自使用了原告核准注册的文字商标和图形文字商标,但该墨汁并非原告所生产。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5000元和合理费用5000元。被告认可其销售的墨汁为仿品,但辩称其仅是终端销售者,本身并不愿意销售侵权产品,每次进货均有进货清单,与订货商家已有二十年合作史,不能判断进购产品为侵权产品,被告同意立即停止销售(已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但认为不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双方就是否该对销售的侵权商品进行赔偿僵持不下,原告遂一纸诉状将被告告上了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