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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作为特许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应属无效(三)
  发布时间:2019-12-25 15:07:04 打印 字号: | |

法官说法:法官特此提醒广大投资经营者,我国对商业特许经营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与普通经营不同的是法律对商业特许经营中的特许人有明确的市场准入限制,要求特许人必须是企业,所以合同双方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应当核准特许人的法人身份、注册商标、企业标志、技术、专利等相关信息,自然人因不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特许人应为企业主体的要求,不具备特许经营活动资格,因此所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应属无效,无效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如不能返还,应折价补偿。

 

 


 
责任编辑:锦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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